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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城市能源局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知识宣讲(第二十九期)
时间:2019-11-07

晋城市能源局
“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”主题教育知识宣讲
(第二十九期)

   141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弄虚作假,骗取职务、职级、职称、待遇、资格、学历、学位、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,给予     处分。

   答:警告或者严重警告。
   142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,且情节严重的,给予     处分。
   答:开除党籍。
   143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、推诿扯皮,损害党群、干群关系,情节较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     处分。
   答:警告或者严重警告。
   145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、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     处分。
   答:开除党籍。
   145、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党员犯罪,被单处罚金的,至少应当给予     处分。
   答:撤销党内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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